央广网北京4月14日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剧本娱乐活动应当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应当标明适龄范围。
《暂行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五条,涉及总则、内容管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剧本与场所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暂行规定》明确剧本娱乐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单位通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剧本角色或者解谜特定场景等方式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并借鉴有关行业的提法,将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分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和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以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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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设置内容监管“十不准”,明确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资料图(来源:CFP)
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暂行规定》将五部委通知规定的适龄提示、限制时间等措施上升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有关条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增设“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参与剧本娱乐活动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等条款,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关于内容自审制度,根据五部委通知不设置行政审批但强化主体责任、宽进严管的思路,《暂行规定》将五部委通知的内容自审制度上升为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强化落实剧本娱乐内容自审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剧本娱乐活动应当使用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已备案的剧本,将备案作为内容已自审的标志。
《暂行规定》在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引入专家评审制度,解决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剧本娱乐经营单位缺乏专业审核能力的问题。企业可以自行聘用具有一定审核专业能力的专家,政府部门不强制指定专家。为避免专家不履职尽责,《暂行规定》采取信用监管的方式,明确退出机制,但企业可重新聘用其他专家。为解决部分企业缺乏适合专家人选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可以建立全国剧本娱乐内容审核推荐专家名单,供企业选择使用。
为加强剧本源头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应当将剧本有关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五部委通知规定由经营场所备案剧本的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和试点地区做法,设置了相应的备案程序。
加强平台管理方面,《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平台交易剧本的创作生产主体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提供适龄范围、备案编号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在平台页面上明示;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予以核验,在事前环节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此外,《暂行规定》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建立全国剧本娱乐违禁清单、信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新型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暂行规定》在第五章设置了八项处罚措施,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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